“我国弱势群体的救助方略”摘要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我国弱势群体的救助方略”摘要

田圣斌;柳红兵

2006 04

铁道警官高等学校学报

要全面的把握弱势群体的内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他首先必须依靠一定的参照物才能被人所认知,选择的参照物不一样则弱势群体的类别也就不一样。其次,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一个社会一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三,弱势群体是一个群体性,虚拟性的概念,是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

既然弱势群体是基本权利因为种种原因而得不到实现的群体,那么首先我们就必须确定哪些权利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内容: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及参政权和接受正当的司法审判的权利。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业的农村劳动者。他们的基本权利至少有一种被侵害或者没有得到实现。

1、弱势群体救助的法理基础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1.现代法治价值追求的需要。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任何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弱势群体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被滥用,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这是国家和社会正义的体现。

2.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人权是时代的观念,当今世界人权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不论在哪个国家,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都依然十分严峻,对于弱势群体应该予以特别的保护,帮助改变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地位。

3.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和谐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追求,21世纪头20年中国的战略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给弱势群体以特别的保护。

三,弱势群体救助措施构想

1.立法保障。给予弱势群体以修修补补的社会救助或者短期的经济实惠固然重要,但是根本方略却是给予他们自救的手段。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赋予他们以法律的手段,保障他们能真正享有和行使应有的、法定的权利。因为他们不仅是经济贫困者,更是权利贫困者。

2.政府保护。政府扮演者主导型的角色,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配合全国人大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3):各级政府应该以解决就业问题和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作为突破口。

3.司法救助。这是权利保护的最后手段,是对受侵害的权利的补救和恢复,但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很多制度很不完善,因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社会支持。多弱势群体的保护仅仅依靠感觉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大力发挥志愿者的支持作用。

This document in different langu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