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理论研究述评》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均等化问题研究》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理论研究述评》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均等化问题研究》

:刘薇、吕炜 王伟同

经济研究参考 (2010年第16期(总第2288期)和2008年第34期(总第2162期)

一、公共服务基本含义

1、从政府性质、职能理解。除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外,政府所做之事均公共服务。

2、从有形与无形角度定义。政府为民众提供的无形消费服务。

3、从广义公共产品角度分析。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和服务。

5、从直接需求角度解释。满足居民和组织直接需求的,均公共服务。

6、从均等化角度理解。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促进居民基本消费的均等化,通过分担居民消费风险进行的公共行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制度》刘尚希、杨元杰、张洵 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40期(总第2168期))

二、基本公共服务界定

1、从公共服务范畴界定。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依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需提供的公共服务(陈昌盛,2007)。包括保障救济、养老保障、免费基础教育、民众对基本公共文化的需求(吕炜、王伟同,2008)。

2、从民生需求角度界定。是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和养老保险(丁元竹,2008),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安体富,2007)。

3、从公益性、可经营程度界定。是政府必须承担和满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一个社会非由政府提供能有效满足和充分保障的基本福利水准(项继权,2008)。

4、从消费需求范畴界定。从消费需求层次看,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从消费需求同质性看,无差异消费(刘尚希,2007)。

5、从政府职能范畴界定。包括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公众发展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基本安全服务(陈海威,2007)。

6、从相关政策界定。包括教育、文化、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

三、基本服务均等化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尤其关注困难群体。

2、均等化标准:最低标准,要保底;平均标准,达中等水平;相对标准,结果均等。

3、均等化模式:大区域公平,按照经济发展或税收能力相近原则,先区域内均等,再调节区域差距;底线公平,依国家发展阶段和政府财力,设定最低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省份由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来补齐,超出标准的省份提供高于最低标准的服务,且须向部分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省份进行补贴。

4、均等化标准确定:由人均公共服务支出额来测量,即“标准人需求”指一个标准化的公民实际应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数量。确定依据国际比较(结合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对照国际其他国家的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国内中值(选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提供水平较为适中的省份,提供的服务水平为均等化依据;对各地区的公共服务支出水平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进行回归,求拟合曲线,然后代入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中值,测算出适中均等化服务水平)、政府能力(依政府实际财政收支状况和综合考虑各项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考虑政府实际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三个角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