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

孙笑侠 浙江大学法学院

一、法治与法律家之治

法律家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独立、超然和理性三方面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和威信基础。法治国家要求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士来充任法官,法律人才进入高级行政官行列。法律家之治是法治的重要标志。

中国现今的司法是严重行政化的,法官角色也被严重行政化了,我们的审判工作几乎都是由行政官来执掌的。在不重视法律家(人的因素) 的情况下所强调的法治必定不是真正的法治。

二、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

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

(1) 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2) 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3) 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4) 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

上述标志中前两者属于内在的标志,即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这也就是法律家职业逻辑区别于大众逻辑的两个重要部分,前者是法律家的“技术理性”,后者就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职业伦理。

三、法律家的思维方式

法律家具有理性的思维,这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官最忌讳的是采用应急性、临时性的政治要求、政治观点或政治任务来左右审判结论。

法律家应具备以下思维特征:第一, 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第四, 只追求程序中的真, 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四、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问题

法律家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所区别的,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就根源于法律家的专业化。“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道德存在隔阂或不完全相溶;“非道德性”成份也并不是指法律职业的本质性要素,而是附属性、表象性的成份,绝不能把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成份等同于对法律职业的整体道德评价结论。现代法治很难溶入中国乡土社会的, 因为法律家的伦理与普通伦理, 尤其是与中国乡土伦理的确存在很大距离。

五、法律职业伦理的意义

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律家的职业技术是一种有意识地排斥道德与政治等诸种法外因素的所谓人为理性或技术理性, 其中的道德含量很低。我们有理由把是否存在法律家职业伦理当作法律职业产生与存在的标志之一。

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技能专长即业务能力之外,需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来匹配,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份发挥到最高程度;还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份,克服其“职业病”,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