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社会学分析》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社会学分析》

刘坤轮 中国政法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究竟应处于怎样的一种衔接关系,这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考虑的问题。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法学院学生毕业工作难求,法律需求无法得到恰当满足以及西部司法官断层等各种矛盾。即法学教育无法均衡地实现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二、分析进路和概念界定

以国家认同和社会认同为标准切入,本文采广义概念上的法律职业,涵括了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三种形态。正规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法学教师等。准正规法律职业则指那些国家认同和社会认同程度相对都较低的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等职业。而非正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或是有意无意地行走在规范空隙之中,为某些特殊群体中的个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三、非均衡衔接的原因分析

法学教育存在非均衡,一方面是法学教育办学主体的非均衡,另一方面是法科毕业生毕业走向的非均衡:存在着地域的非均衡,以及正规法律职业走向比例较低的情况。

2002年之后,司法考试几乎是进入法律职业必然的和唯一的衔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中国法制进程的“过程性”没有充分的预期,对于中国法制化的非均衡和静止的需求没有给与恰当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队造成了当前西部和基层司法官短缺的现象。

法律职业市场的饱和也只是一种非均衡的饱和,即特定社会空间的饱和,而不是全面的饱和。

四、需要考虑的事实

1.嵌入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而我国的高等教育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先进;2.法律服务市场生态样式多样化;3.统一司法考试衔接制度是法律职业正规化的需要。

五、对策建构

1.法学教育在内部科层实现正规化

2.法律服务市场在向正规化过渡的同时,允许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法律工作者在一定时期内共存。

3.构建“多维”的衔接制度:继续进行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深入改革法律从业资格证书的分类制度。

六、结论:渐进的主体置换模式

既然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式多种多样,那么,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视角来看,法学教育产品当然亦可以不同的方式渗入到社会之中,最终实现社会的规则之治。而这种方式,在本文看来,就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主体置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