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决议以及西方司法文化的形成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上帝的决议以及西方司法文化的形成

Robert Jacob 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主席,巴黎

报告综述了一系列关于司法礼仪、司法案件和法院的历史,这一切都是为了展示正义司法理念是构成西方文化的关键。欧洲中世纪崇尚的是上帝裁判,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说,基督教的“神意裁判”(神意裁判:中世纪条顿族等施行的裁判法,如令被告将手插入火或沸水中,若不受伤,便定无罪)相信通过仪式和工具能够产生司法奇迹,可以将神圣的正义进行物化,从而拥有裁判管辖权。但是,从12世纪开始,神意裁判被人的主观裁判所取代。从此时起,分为两个大的体系:1)普通法文化,陪审团几近机械式的裁决取代了神意裁判,从而出现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出现的模式,前者的功能被后者的干预所影响;2)欧洲大陆法(民法),带有教会模式,法官的功能只有两个:诉说规则和事实。但是这两个系统保留了共同的起源特征:a)遵循基督教王子及随后的西方国家与其臣民缔结的关于债务的条约之原则;b)司法伦理建立在最终分析观点“人的裁判是对神意裁判的模仿”的基础之上;c)法官处于政治权利需要拥有一定的自治权,该观点是建立在“将其良心交予上帝”以及作为政治领袖必须忠诚的关系优势的基础之上。

根据所有这些,与中国司法的不同在于,中国一直是没有神意裁判的观点的,这点十分惊人。本报告将做一下比较,尤其是针对司法道德建设问题。西方法官被放置在“上帝助理”的位置,则被赋予在其团体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中国司法“生命哲学”描述了Jérôme Bourgon的工作,他致力于呼吁中国法官将权力与臣民的关系理得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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