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 》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 》

秦红岭

2000年 09期

《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CHINA 》

【摘要】道德法律化的主要目的是以法律这种带有强制性的硬约束手段来有效地、迅速地促进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但这里问题的关键是,用法律的形式“逼”人道德是否可能?道德对人的规范作用既不凭借一种神秘的精神强制(如某些宗教),也不凭借物化的国家强制力(法律)。虽然道德并不能完全排除外在压力(如社会舆论),但从根本上说它依赖并诉诸人的自主自律能力。如果说,对于主体尚未形成,还没有主动追求道德人格的理性能力的儿童乃至未成年人来说,道德的约束力主要靠他律和某种强制来维系,那么对于认知能力和自主意识已经成熟的成年人来说,道德的约束力显然主要来自于以自觉自主为特征的人们的内心信念或良心。换句话说就是,从道德发生作用的根本途径和它所依赖的内在心理基础来看,外在有形的强制手段若缺乏主体道德信念的支持甚至两者相互冲突,那么其道德约束力不仅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起到反作用。

作者认为,由于法律只能反映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伦理价值,而且只能对人的行为提出要求,不可能去调整人的意识领域,因而道德法律化实践的基本原则就是:第一,只限于对现实的公认的社会基本道德的确认。第二,只限于与人的行为发生一定程度联系的道德要求。第三,只限于对义务性道德规范的确认。

This document in different languages